杨某犯开设赌场罪,法院采纳广州刑事律师意见从轻处罚
【案 由】开设赌场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被告人杨某,女,1976年X月X日出生,居住地: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XX村X号。
公诉机关诉称,被告人杨某自2008 年开始在本市龙华区观澜街道XX村经营麻将店,积累了较多的人员联系方式。自2017年11月中旬开始,被告人杨某通过一男子提供的六合彩网站,邀请微信好友赌六合彩,并通过接收微信转账的方式接受他人下注、进行结算截至2018年4月12日,被告人杨某共接收他人的六合彩下注50期,平均每期近5000元,50期共计25万余元,累计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非法牟利的金额是多少?被告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?
【处理结果】
法院经调查审理后,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,作出(2018)粤0309刑初435号判决书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二、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7手机一部,黑色电脑主机一台,依法予以没收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开设赌场罪,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在本案中,公诉机关依法建议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,并处罚金。国晖律师辩称,被告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且被告是初犯、偶犯,认罪态度良好;被告是为了补贴家用才走上犯罪道路,主观恶性小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,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,判处其拘役5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开设赌场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YHXS0279档案编写】